國家計委關於印發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
計投資[1999]2250號
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計委(計經委):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97]13號文件有關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中貫徹艱苦奮鬥、勤儉建國、厲行節約、製止奢侈浪費的精神,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原建設標準進行了改革、調整和重新規範,製定了新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經報請國務院批準,現將《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一九九發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辦公用房建設標準通知
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共青團中央。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等級與麵積指標
第三章 選址與建設用地
第四章 建築標準
第五章 裝修標準
第六章 室內環境與建築設備
第七章 附則
附表一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裝修標準
附表二 建築裝修材料選用舉例
附件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條文說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中,貫徹艱苦奮鬥、勤儉建國、厲行節約、製止奢侈浪費的方針,合理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加強管理和監督,製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為全國統一的建設標準,是編製、評估和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於全國縣級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辦公用房(以下簡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擴建工程參照執行。
第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必須按照統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則進行建設。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級別和編製定員,按照本建設標準規定的建設等級、建築麵積指標確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旗)同級黨政機關及其直屬機關辦公用房宜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充分利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建築性質、建築造型、建築立麵特征等與周圍環境的關係,並應符合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等規定。
第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水平,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實事求是、因地製宜、功能適用、簡樸莊重。為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應設置或預留辦公自動化等設施的條件。
第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堅持後勤服務社會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會服務設施。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辦公用房的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應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有關建築設計的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建設等級與麵積指標
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級分為三級:
一級辦公用房,適用於中央部(委)級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二級辦公用房,適用於市(地、州、盟)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三級辦公用房,適用於縣(市、旗)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各類用房的內容如下:
一、辦公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和領導人員辦公室。
二、公共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文印室、資料室、收發室、計算機房、儲藏室、衛生間、公勤人員用房、警衛用房等。
三、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鍋爐房、電梯機房、製冷機房、通信機房等。
四、附屬用房、包括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消防設施等。
除上述四類用房之外的特殊業務用房,需要單獨審批和核定標準。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麵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級辦公用房,編製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麵積26-30平方米,使用麵積為16-19平方米;編製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
二級辦公用房,編製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麵積為20-24平方米,使用麵積為12-15平方米;編製定員超過200人,應取下限。
三級辦公用房,編製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麵積為16-18平方米,使用麵積為10-12平方米;編製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
寒冷地區辦公用房、高層建築辦公用房的人均麵積指標可采取使用麵積指標控製。
第十三條 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的使用麵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一、中央機關
正部級:每人使用麵積54平方米。
副部級:每人使用麵積42平方米。
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麵積24平方米。
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麵積18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麵積9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麵積6平方米。
二、地方機關
(一)省級及直屬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正職:每人使用麵積54平方米。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副職:每人使用麵積42平方米。
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麵積24平方米。
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麵積18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麵積12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麵積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
市(地、州、盟)級正職:每人使用麵積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級副職:每人使用麵積18平方米。
直屬機關局(處)級:每人使用麵積12平方米。
局(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麵積6平方米。
(三)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
縣(市、旗)級正職:每人使用麵積20平方米。
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麵積12平方米。
直屬機關科級:每人使用麵積9平方米。
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麵積6平方米。
第十四條 本建設標準第十二條各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麵積指標,未包括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和警衛用房的麵積。
需要建設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等設施,應按辦公用房需要進行配置。警衛用房的建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人防設施,應按國家人防部門規定的設防範圍和標準計列建築麵積。人防設施建設應做到平戰結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汽車停車設施應包括地麵停車場和汽車庫。汽車停車設施建設應充分利用社會停車設施,確需建設獨立汽車庫時,應注意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批準的編製定員人數,對照本建設標準規定的建設等級,按每人平均建築麵積指標乘以編製定員數,並加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需要或者按規定設置的其他用房建築麵積計算總建築麵積。
第三章選址與建設用地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地點應選擇在交通便捷、環境適宜、公共服務設施條件較好、有利於安全保衛和遠離汙染源的地點,應避免建設在工業區、商業區、居民區。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節約用地,所需建設用地麵積應根據當地城市規劃確定的建築容積率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當地城市有關基地綠化麵積指標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汽車庫和高層辦公建築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設,應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間。
第四章建設標準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按照建設標準第十一條的規定設置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等。辦公用房建築平麵布置應功能分區明確、使用方便、布局合理。辦公用房區應與機關住宅區分開設置。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合理確定門廳、走廊、電梯廳等麵積,提高使用麵積係數。辦公用房建築總使用麵積係數,多層建築不應低於60%,高層建築不應低於57%。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宜采用大開間,提高辦公室利用率;需設置分隔單間辦公室的,標準單間辦公室使用麵積以12~18平方米為宜。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會議室宜以中、小會議室為主,小會議室宜采用1~2個標準間,中會議室宜采用3~4個標準間。大會議室應根據編製定員人數並結合機關報內部活動需要設置。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宜建多層;一級、二級辦公用房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可建高層。
第二十七條 多層辦公建築標準層層高不宜超過3.3米,高層辦公建築標準層層高不宜超過3.6米;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5米。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久年限不應低於二級(50~100年);建築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防火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五章裝修標準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築裝修應遵循簡樸莊重、經濟適用的原則,兼顧美觀和地方特色。裝修材料選擇應因地製宜、就地取材,不應進口裝修材料。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外部裝修,一級辦公用房宜采用中級裝修;二級、三級辦公用房宜采用中級裝修;二級、三級辦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裝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適當采用中級裝修。外門窗應按當地城市規定的節能指標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溫、隔熱性能好的產品。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內部裝修,一級辦公用房的門廳、電梯廳、貴賓接待室、重要會議室、領導人辦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級裝修;二級、三級辦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級裝修。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以及其他房間和部位應采用普通裝修。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裝修標準,參照本建設標準附表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裝修標準》;裝修選用材料,參考本建設標準附表二《建築裝修材料選用舉例》。
第三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內部裝修費占建安工程造價的比例,應按下列數值控製:
磚混結構建築:不應超過35%;
框架結構建築:不應超過25%。
第六章室內環境與建築設備
第三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辦公室、會議室應采用直接采光。辦公室照明應采用普通節能燈具、門廳、會議室可根據需要采用節能裝飾燈具。
第三十六條 采暖地區的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優先采用區域集中供熱采暖係統。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辦公室應采用自然通風換氣方式。夏季需要進行人工降溫的地區,可設置空調,包括采用分區或集中空調係統。
第三十八條 新建的五層及五層以上的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設置電梯或預留安裝電梯的空間。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通訊與計算機網絡設施應能滿足辦公自動化的要求,並應根據辦公自動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綜合布線、預留接口。
第四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衛生間應設置前室,衛生間潔具應采用易於清潔的衛生設備,並應設置機械排風設備和垃圾收集存放設施。
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設備、空調設備、電梯設備及衛生設備均應采用國產設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建設標準發布後,國家計委原頒布的《行政辦公樓建設標準(試行)》(計標〔1987〕184號)和《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及業務用房建設標準》(計投資〔1996〕2984號)停止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建設標準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建設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裝修標準
等級 |
一級辦公用房 |
二級辦公用房 |
三級辦公用房 |
|
一般辦公室、會議室、走廊、樓梯等 |
地 麵 |
普通、中級裝修 |
普通裝修 |
普通裝修 |
內牆麵 |
普通、中級裝修 |
普通裝修 |
普通裝修 |
|
天 棚 |
普通、中級裝修 |
普通裝修 |
普通裝修 |
|
領導辦公室、重要會議室、門廳、電梯廳等重要部位 |
地 麵 |
中、高級裝修 |
中級裝修 |
中級裝修 |
內牆麵 |
中、高級裝修 |
中級裝修 |
中級裝修 |
|
天 棚 |
中、高級裝修 |
中級裝修 |
中級裝修 |
|
外 牆 |
中級裝修 |
普通裝修 |
普通裝修 |
|
|
地 麵 |
中級裝修 |
中級裝修 |
普通裝修 |
衛生間 |
內牆麵 |
中級裝修 |
中級裝修 |
普通裝修 |
天 棚 |
中級裝修 |
中級裝修 |
普通裝修 |
|
設 備 |
大便器,小便鬥,洗手盆,壁鏡,洗汙池 |
大便器,小便鬥,洗手盆,壁鏡,洗汙池 |
大便器,小便鬥,洗手盆,壁鏡,洗汙池 |
附表二 建築裝修材料選用舉例
|
高級裝修 |
中級裝修 |
普通裝修 |
外牆 |
中高級釉麵磚、人造石材等 |
裝飾混凝土噴塗、牆壁磚、水刷石、玻璃馬克賽等 |
水性塗料、清水牆水泥砂漿勾縫等 |
內牆 |
裝飾板、牆紙、牆布、釉麵磚、油漆、乳膠漆、膠合板、中高密板等 |
乳膠漆、塑料扣板等 |
塗料、石灰漿、白粉漿等 |
牆裙 |
膠合板、高級釉麵磚、裝飾板、人造石材等 |
中級釉麵磚、瓷磚、水磨石、塑料扣板等 |
普通釉麵磚、水泥砂漿、提漿抹麵、局部水磨石等 |
地麵 |
人造石材、高級地磚等 |
中級地磚、水磨石、馬賽克、塑料地板等 |
水泥地坪、局部水磨石、普通地磚等 |
天棚 |
膠合板、裝飾板、牆紙牆布、油漆、乳膠漆、管線暗裝等 |
塑料扣板、石膏線條、乳膠漆、管線暗裝等 |
水性塗料、石灰漿、白粉漿等 |
門窗 |
鋁合金及彩板門窗、鋁合金中空玻璃窗、雙麵包鑲門、特殊要求製作的門等 |
單層玻璃鋁合金窗、塑鋼門窗、鑲板門等 |
木質及塑鋼門窗、鋼門窗、拚板門、膠合板纖維板門等 |
前言
為方便使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機關以及有關單位和工程技術人員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的規定,現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條文說明》,供參考。
1999年12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製定《黨政機關行政辦公樓建設標準》的目的。國家計委曾於1987年頒布《行政辦公樓建設標準(試行)》(計標〔1987〕184號)和1996年頒布《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及業務用房建設標準》(計投資〔1996〕2984號)。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辦公用房的功能與過去相比有較大的變化,同時也出現一些機關超越經濟發展水平,超麵積建設,超標準裝修,盲目追求氣派的情況。為此,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製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幹規定》(中發〔1997〕13號)的要求,需要製定一個符合我國現實情況又麵向未來的辦公用房建設標準。《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編製工作的指導思想是,為適應我國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科學管理與監督,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中,貫徹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方針,合理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水平,嚴格控製裝修標準,厲行節約、製止奢侈浪費,保證辦公用房各項功能需要,適當改善辦公條件,使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達到適用、經濟、衛生、安全的要求。
第二條 建設標準的性質、作用。本建設標準是國家加強全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宏觀管理和合理確定各級辦公用房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具有高度的政策性和一定的實用性。本建設標準作出的規定是強製性與指導性相結合。本建設標準使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設有章可循,監督檢查有依據。
第三條 建設標準的適用範圍。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本建設標準適用於縣級及以上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工作。改建、擴建工程由於原有的情況較複雜,可參照本建設標準的有關原則執行。
第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必須遵循統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則。這是基於我國的國情和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的現狀和財力有限的實際情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要加以控製,合理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要按使用單位的級別和編製定員,依據本建設標準規定的建設等級和人均建築麵積指標計算確定。
第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的原則。根據調查表明,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旗)屬的同級黨政機關及其直屬機關辦公用房獨立建設,造成投資浪費,加重機關辦社會的負擔。因此,為避免機關辦社會、重複建設、重複投資,應對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通盤考慮,統籌安排,集中統一建設或聯合建設,這樣可以共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最大限度地節約建設投資和節約土地;同時方便人民群眾辦事,提高辦事效率。
第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的原則規定。符合城市規劃:要適應城市規劃對土地綜合利用的要求,對用地要進行地麵上、地下的綜合利用;要適應城市規劃對交通組織方麵的要求,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步行路線等;要適應城市規劃對城市公共空間設計的要求,包括空間的功能、大小、尺度、高度和造型等;要適應城市規劃對建設物之間關係方麵的要求,包括與周圍建築物的和諧統一等,建築物造型與立麵處理要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突出強調要符合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約能源、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水平確定的原則。由於我國各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在確定各地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水平時,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要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和具體建設條件,實事求是,因地製宜,合理確定;建設水平要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功能適用,簡樸莊重,技術經濟指標合理,保證辦公需要,並適當考慮今後發展的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一些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通信設施、信息網絡設施等較完善,為實現辦公自動化和加快信息交換提供了可能;因此,為提高機關工作效率,規定設置辦公自動化設施的要求。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辦公用房的建設不能片麵追求高標準,盲目攀比,要實事求是,能不建的可先不建,以後再逐步完善,但考慮到發展要求,對辦公自動化設施要預留條件,如預留接口等。
第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堅持後勤服務社會化的原則。後勤服務社會化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改革發展的方向,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遵循這個重要原則,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應簡化,盡可能利用所在地區的社會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避免機關辦社會,減少配套設施、服務設施的投資;同時也可節約使用中的管理費用。
第九條 規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執行其他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涉及的專業較多,如城市規劃、建築、結構、裝修、室內環境、建築設備等,所以,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的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等級與麵積指標
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級的劃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級劃分為三級,基本沿用了1987年建設標準,既與國家的行政等級劃分相對應,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又保持了建設標準的連續性。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根據使用功能,一般劃分為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其他附屬設施用房四類。除四類用房外的特殊業務用房,如公、檢、法、稅務、工商、海關等特殊業務用房,要根據不同業務特點和需要,單獨審批和核定其標準。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麵積指標。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麵積指標的確定,是在1987年建設標準的基礎上,經過詳細的函調、實地調查,經統計分析測算論證後,結合目前的現狀和今後發展的需求適當提高了標準。與1987年建設標準相比較:一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麵積增加13~15平方米;二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麵積增加9~12平方米;三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麵積增加7~8平方米。一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麵積指標與1996年頒布的《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指標基本持平。從1998年底到1999年初對全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普查的情況看:中央國家機關66個部門(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麵積55.2平方米,按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前機關人員未減50%計隻有27.6平方米;3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黨政機關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麵積37.97平方米,人均建築麵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占67%以上;2645個市(地、州、盟)級和2073個省屬廳局級機關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麵積18.70~26.42平方米;16496個縣和市(地、州、盟)屬局級機關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麵積17.70~20.70平方米。經實地調研和征求有關地區、部門及單位的意見,反映機關精簡後一些機關辦公用房麵積偏大,有必要加以控製。因此,本建設標準規定的指標,是考慮到我國當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實際情況和今後的發展需要而確定的。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自然條件的不同,給出的指標有一定的幅度,具體取值主要考慮建設規模大小;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也可采用下限指標。新標準增列了人均使用麵積指標,采用雙指標控製;多層辦公建築的使用麵積係數一般在60% ~67%。寒冷地區由於牆體保溫因素,高層建築由於垂直及水平交通等原因,采用人均使用麵積更合理。
第十三條 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的使用麵積指標。指標參考了國家計委1996年頒布的《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及業務用房建設標準》,並結合調研情況確定的。確定省、部級領導辦公室麵積,是考慮了領導同誌辦公、一般接待和加班臨時休息三個方麵的實際需要,按三個標準間設置;市(地、州、盟)正職級領導按兩個標準間設置;縣(市、旗)正職級領導按一個半標準間設置。
第十四條 未包括本建設標準第十二條中人均建築麵積指標內的獨立的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汽車庫和人防設施、警衛用房等的麵積,需要建設的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等設施,可利用社會設施的一些建設內容,要考慮與社會合作開發建設;確需單獨建設時要按照辦公用房所需容量按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進行配置。警衛用房的建設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辦公用房人防設施的建設,國家人防部門有專門的規定,因此,人防設施的建設應按國家規定的設防要求和麵積指標計算建築麵積。按照平戰結合、充分利用的原則,考慮到今後發展的要求,可以與地下汽車庫建設一並考慮。
第十六條 辦公用房的建設應該充分考慮利用社會停車設施,對於大型辦公樓建築確需建設獨立汽車庫時,要充分利用辦公樓的人防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為汽車庫。按有關標準規定,汽車庫建築麵積小型汽車一般按每車位40平方米計算;地麵停車場的建築麵積,小型汽車一般按每車位25平方米計算。地麵停車數量與汽車庫停車數量比例,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一般要求20%~33%的車輛在地麵停車場存放,其餘存入汽車庫。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規模計算。辦公用房的總建築麵積是由人均建築麵積乘以編製定員數加上本建設標準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需要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設置的用房建築麵積構成。編製定員是指經主管部門批準的人員編製。
第三章 選址與建設用地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地點選擇的原則。辦公用房建設地點的選取,一方麵要方便各有關方麵的工作聯係,提高辦事效率;另一方麵要選取交通、通信方便和市政公用設施比較完善和遠離產生粉塵、散發有害物質的場所與貯存有易爆、易燃物品等地段;這樣既可以減少公共服務設施的投入,同時又利於安全、衛生。為保證安全和方便管理,還不宜在工業區、商業區、居民區和車站、碼頭等人流集中的地段建設。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節約用地和基地綠化的要求。為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必須對建築基地容積率(基地內建築總麵積與基地麵積之比)加以控製;多層辦公用房建築基地容積率一般為1~2,高層辦公用房建築基地容積率一般為3~5,用地緊張的城市,建築基地容積率應遵守當地規劃部門的規定。
辦公用房建設要符合所在地城市規劃以及基地綠化麵積指標的要求,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間的要求。附屬汽車庫及高層辦公建築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設備用房,可布置在地下室,少占室外用地,盡量增加綠地麵積。
第四章 建築標準
第二十二條 辦公用房建築平麵布置的原則。強調辦公功能分區的科學性與合理性,便於使用和避免相互幹擾。辦公區與機關住宅區分開設置,加強辦公區安全、保密管理;若用地毗鄰,應予以分隔和分設獨立出入口。
第二十三條 辦公用房建築總使用麵積係數(總使用麵積與總建築麵積之比值)。規定控製指標,提高建築麵積利用率,糾正辦公用房門廳大、走廊寬、電梯廳過大的問題,增加辦公室的有效使用麵積。辦公用房建築總使用麵積係數中,高層建築總使用麵積係數,由於垂直及水平交通、管井等原因,略低於多層建築是合理的。
第二十四條 推廣采用辦公室空間布置型式和標準間。采用大開間布置型式,可根據使用需要采用輕質隔牆,便於靈活布置,提高麵積利用率,這是今後辦公建築空間布置的發展方向。根據機關工作的特點和目前我國的習慣,適宜采用房間辦公,一般辦公室標準間使用麵積為16~18平方米,適合3~4人合用一間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會議室設置要求。辦公用房需要設置多種會議室,以滿足大量的中、小型會議的需要為主。一般1~2個標準間的會議室使用麵積為16~36平方米,可容納10~25人的小型會議;3~4個標準間的會議室使用麵積為48~72平方米,可容納30~50人的中型會議。這樣,對於降低層高與結構布置也是有利的。大會議室的設置應根據機關的具體情況合理設置;一般可以設在頂層或底層,也可以在走道的盡端設置。
第二十六條 辦公用房宜采用多層建築。高層建築在建造和設施方麵需增加較多投資,人數較少的機關也不適合建設高層建築。
第二十七條 辦公用房的層高。室內淨高為2.5米,這是最低標準,是考慮到舒適度和能源消耗等因素綜合確定的。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耐久年限和建築安全等級。根據國家現行標準《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一般性建築采用二級耐久年限,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采用一級耐久年限;機關辦公用房建築大多數采用二級耐久年限,對於重要的一級辦公用房多層建築和高層建築采用一級耐久年限。因此,本建設標準規定各級辦公用房建築耐久年限不應低於二級。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設計統一標準》GBJ68,建築結構設計時,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後果(如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產生社會影響等)的嚴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級。重要的民用建築采用一級安全等級,一般民用建築采用二級安全等級;因此,各級辦公用房建築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二十九條 各級辦公用房建築防火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執行,本建設標準不另作規定。
第五章 裝修標準
第三十條 辦公用房建築裝修標準選擇的原則。從調查中發現,目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裝修標準有盲目追求一些不切實際的豪華裝修的趨勢,導致辦公用房的裝修與星級賓館的裝修看齊,失去了辦公用房的特性,不利於密切聯係群眾,容易脫離群眾。因此,本建設標準對辦公用房的建築裝修要求,應以滿足基本辦公需要,力戒奢華,以簡樸莊重、經濟適用為原則,兼顧美觀和地方特色。強調采用國產裝修材料,不應采用進口裝修材料,可節省裝修投入。
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 各級辦公用房建築內外裝修標準。各裝修等級的具體確定,可參考本標準附表一;建築裝修等級材料選用可參考本標準附表二。鑒於建築裝修材料品種更新快,裝修材料的選擇要遵循因地製宜、就地取材的原則;辦公用房的內部裝修,要根據各類辦公用房內部分區和不同使用功能分別作出安排,既能滿足重點要求,又要控製總體裝修投入。
第三十四條 以辦公用房建築工程造價對建築內裝修標準加以控製。將辦公用房內裝修工程造價占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比例量化,以便控製。辦公用房建築大多數為磚混結構和框架結構,比例數值係根據各地統計數據經過研究論證分析確定。
第六章 室內環境與建築設備
第三十五條 辦公用房采光、照明要求。建築照明能耗在建築總能耗中占有較大比重,為節約能源,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要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人工照明采用節能燈具,照度以能滿足辦公需要為宜。
第三十六條 采暖地區辦公用房采暖要求。采用區域集中供熱采暖係統,可減少建設獨立鍋爐房及設備的投入和附屬用房麵積,有利於社會開發經營、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
第三十七條 辦公用房通風換氣、空氣調節要求。為提高辦公效率,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辦公環境的舒適度應加以改善,在夏季需要進行人工降溫的地區建設辦公用房,規定可設置空調係統,采用分區或集中空調係統。
第三十八條 辦公用房建築設置電梯的標準。辦公用房五層樓底麵距地麵的高度大於13.5米,從人體衛生生理學分析,攀登高度超過13.5米,健康人有疲勞感;同時考慮機關辦公物品垂直運輸需要,在五層及五層以上辦公建築中設置電梯是必要的。若因經濟條件所限,宜預留安裝電梯的空間。
第三十九條 各級辦公用房建設要滿足辦公自動化要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機關辦公自動化程度要求越來越高,考慮到遠期發展需要及近期經濟發展水平,設置各種網絡線路或預留接口是必要的。
第四十條 各級辦公用房衛生間的設置要求。衛生間設置前室做一般洗手間和垃圾收集設施存放處,是體現機關文明的一個重要方麵;設置機械排風設備,改善空氣質量,避免衛生間空氣對辦公用房環境的不利影響。
第四十一條 各級辦公用房相關設備選用國產設備的要求。我國自行生產的采暖、空調、電梯以及衛生等設備質量符合我國有關標準的要求,選用國產設備能滿足使用要求,又能節約有限的投資,故對此作出相應的規定。